四川明确规定:占用城镇土地要缴纳使用税
发布者:张龙 发布时间:2007年9月18日 作者:徐莉丽 来源:成都日报 |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从8月1日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将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每平方米年税额最高30元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6元至30元;中等城市4.5元至24元;小城市3元至18元;县城1.5元至12元;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和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县以及经省政府批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区)的县城0.6元至8元。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相应级次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公园自用地免缴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此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新征非耕地次月缴税
新征用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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