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纪发[2001]24号
第一条 为严肃机关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行政、高效行政,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全面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中央、省、市关于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发展经济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行为,特制定如下处理办法。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中央、省、市的政策规定顶住不办;或作出有悖上级政策规定的决定,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2、向外来投资者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妨碍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
3、不严格执行“六统一”收费管理,不认真开展“公开评税”和“三最佳”创建活动,不坚持“收支两条线”规定,搞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4、单位不按市委、市政府要求进行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不公开办事程序、不公布服务标准、不明确办事时限,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招商引资工作正常进行的;
5、对本地、本单位发生的违反中央、省、市关于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发展经济的政策规定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处理的;
6、不严格按规定办事,不主动履行工作职责,借故推诿、拖拉,影响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因此受到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严重损害我市投资环境和形象的;
7、服务态度粗暴生硬,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将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变为有偿服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违反规定以赞助、捐助或强制性的评比、培训等形式向企业、基层和群众收费的;
9、在企业和基层报销应由单位和个人开支的各项费用,或向服务对象提出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要求的;
10、强制基层、企业和群众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接受指定的有偿服务的;
11、接受服务对象出资的旅游、娱乐活动或赠送的贵重物品,以及向服务对象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条 凡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凡属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后果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如果单位主要领导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够不上纪律处理,但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可采取行政告诫、免职、停职、停岗、调离工作岗位、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简称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