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农业[2006]5号
通江县农业局 通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加强农药管理的通知
各工商所,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各农药经营单位: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5月26日经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并颁布施行。这是进一步加强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宣传
农药作为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对促进农业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畜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新《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药监督管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法制农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今年,县农业局、工商局将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利用广播、电视、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广为宣传,切实做到《条例》宣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使广大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明白《条例》施行的重要性,确保《条例》的宣传贯彻效果。
二、进一步健全农药监管体系
(一)县农业局、工商局将与其它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做到执法信息互通、情报共享,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农药市场监管体系,共同做好我县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条例》规定,县农业局、县工商局是《条例》主要的执法主体。县农业局主要负责农药登记前的田间试验、示范及登记报批;对农药生产经营人员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对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对农药有效成份及残留残毒的检测;对生产经营未登记、超登记范围、农药标签不规范、不安全使用农药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的检查和处罚。县工商局主要负责农药生产经营资格的确认、广告管理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加强农药经营的资格审查。新《条例》对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做了更严格的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符合《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人员应当首先参加县农业局农药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持县农业局颁发的《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格上岗证》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全县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农药法律法规及农药知识培训,持原发放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人员按《条例》规定,也必须接受培训,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县农业局将根据《条例》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严格审查。对转让、出租农药经营权的,将依法查处。
三、标本兼治,清理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一)打假治劣,堵住制假售假源头。为严防假冒伪劣农药流入我县市场,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将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严密监控:生产厂家及经营单位,禁止生产厂家无照或经营人员未经县农业局培训,而自办农药经营业务。
严禁生产、经营未经登记的农药,将重点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农药行为。继续清查收缴含氟乙酰胺、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和国家已禁止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特别是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制剂。凡经营以假充真、过期产品、冒牌产品、标识标牌不符合规定及毒性标志不明的农药产品,一经发现,将按《条例》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格核查经营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按照《条例》的规定,我县供销社农资经营单位、农业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设立经营网点,经营农药,但不得延伸二级网点。严禁农药经营权转让、出租。
农药经营单位、网点必须具备与之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三)净化市场环境,加大查处力度。农业、工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抓住关键季节、重点市场和主要品种,加大对农药生产经营市场的监管力度,对制假售假的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并在媒体曝光。
(四)加大信用体系建设,进行分类管理。农业、工商机关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主体资格审查结果、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农药经营主体诚信档案、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对遵纪守法、信用优良的生产经营主体予以表彰,鼓励和扶持;对发生经营过失、存在信用缺陷的生产经营主体予以警示教育和指导;对多次违法、情节恶劣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重点监控,加强跟踪检查。
各农药经营单位和人员要自觉学习《条例》,守法诚信经营,各农业、工商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促使我县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确保人民生产、生活、生命安全。
二00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