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纪律规定
发布者:马勇 发布时间:2007年9月17日 作者: 来源:通江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
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纪律规定
“六个不准”:不准违规出台向农村和农民的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在义务教育阶段突破“一费制”政策向学生乱收费;不准向农民集资摊派搞乡镇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准强行追收追缴农民负担尾欠或税费尾欠;不准利用行政权力向农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准超标准向乡(镇)、村和农村中小学校摊派报刊征订任务。
“约法三章”和“两项制度”: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实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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