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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饲料广告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者:吴德一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7日 作者:  来源:通江县畜牧食品局

 

    为了保证四川省饲料工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饲料广告活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加强饲料广告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畜牧食品局、省工高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饲料广告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6]36号)要求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公署,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如下意见:

    一、 除配合饲料以外的任何饲料广告,须以所在宣传辖区内的农牧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并发给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能发布。未以同意,无广告审批文号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均不得播放、刊登、印刷、散发和张贴。

    各级农牧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饲料广告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二、 申请广告批准文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四川省饲料广告审查表》。

    2、生产者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3、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产品必须有省畜牧食品局(包括原省畜牧食品办公室)发放的产品批准文号。

    4、省级法定饲料质检单位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5、所要宣传的饲料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或包装袋。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三、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广告用语应科学易懂,大众化,但语言文字不得庸俗化。同时,广告内容不得有不科学的断言和保证增重率和出栏时间等语言和文字。

    五、不得广告宣传以浓缩饲料生产为名,实为生产添加剂预混料的产品。

    六、播放电视广告须打出农牧行政机关核发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送播带必须与审定带(录音带、录相带等)一致。

    七、各地工商、农牧行政机关和广告宣传媒体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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