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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及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的通知

 发布者:吴德一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7日 作者: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来源:通江县畜牧食品局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农牧)局:

    为了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饲料和畜产品安全,促进我省饲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及我省实施办法,我局制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生产及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的具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新建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必须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不够条件的不得申报;已获生产许可证或审查合格证明的企业,要按基本条件的要求逐步整改完善,2005年底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通过年检;对经营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限期完善经营条件,不够条件的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附: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设产饲料知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要求。生产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人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相关专业和技术。

    (一)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大专以上文件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不包括兼职的技术顾问),负责生产技术及质量管理。

    (二)质量检验人员须有2人获得饲料或相关产品检验特有工种上岗证。

    (三)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应与所供职的企业签定有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生产场地要求。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与建造应能满足饲料生产的基本要求。厂房建筑布局合理,应有独立集中的厂区,且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要分开。

    (一)生产车间要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并有良好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按照工艺流程要求,分装需分离的,分装车间占地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二)仓储区要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防水、防湿、防火、防鼠害的要求。其中原料库房占地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且必须有2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品种小料库房,成品库房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饲料和Ⅱ类饲料添加剂(Ⅰ类饲料添加剂和Ⅱ类饲料添加剂的解释见附件)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地面为平整的水泥地面,分装车间地面须贴瓷(地)砖。

    三、生产设备要求。必须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且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

    (一)配合饲料:具有除尘、提升、粉碎、(计量)的成套设备。其中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CV≤10%。自配预混料的必须有单独的不锈钢材质的混合机2台。

    (二)浓缩饲料:具有除尘、提升、粉碎、(计量)的成套设备。其中应有不锈钢材质的混合机2台,且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CV≤10%。

    (三)添加剂预混料:应有适度规模,具有除尘、提升、(计量)的规范化成套设备。其中应有不锈钢材质的混合机2台,且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CV≤5%。

    (四)饲料添加剂:按照不同类型的饲料添加剂产品,配备不同的能满足生产需要、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其中Ⅱ类型的饲料添加剂产品,配备不同的能满足生产需要、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其中Ⅱ类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设备根据产品生产要求,可参照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设备。

    以上所有生产设备的混合机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

    四、检化验设备。生产企业应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化验设施。

    (一)检验室:应有仪器室、检验操作室、留样室(柜)。仪器室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检验操作室占地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且仪器室和检验操作室要分设。

    (二)检验仪器。

    1、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应有样品粉碎机、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水浴锅、定氮仪、索氏提取器、真空泵及实验室常规设备。

    2、添加剂预混料:应有样品粉碎机、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PH测定仪、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及实验室常规设备。

    3、饲料添加剂:

    (1)微生物添加剂:应有万分之一分析天平、显微镜、PH测定仪、高压灭菌器、无菌操作设备、恒温干燥箱及实验室常规设备。

    (2)硬矿物质微量元素添加剂:应有样品粉碎机、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PH测定仪、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及实验室常规设备。

    (3)其它饲料添加剂按所生产产品质量检验标准的需要配备检验仪器设备。

    五、管理制度要求。

    应有岗位责任、生产管理、生产记录本、检化验、标准及质量保证、安全卫生、产品留样观察、计量管理等制度。

    六、卫生环境要求。

    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保持清洁卫生,没有裸露地面,有“三”治理措施,符合环保要求。

    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参照以上条件执行。

    附件;饲料添加剂类包括:

    1、利用提取、化学反应或者生物发酵等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2、在原料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维生素A和维生素D3两种成分混合物,并且符合已发布的饲料级维生素A/D3微粒质量标准的产品;

    C、在单一微生物发酵工艺中同时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酶,经加工生产的复合酶制剂。

    饲料添加剂2类包括:
    A 将饲料添加剂1类产品稀释成浓度较低的饲料加剂预混剂(稀释);

    B 将维生素A、D3 E和硒同时包在微囊中的预混剂;

    C 分装饲料添加剂并改变其浓度的(包括进口);

    D 将饲料级氨基酸、酶制剂、微生物添加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着色剂或调味剂香料等同一类多品种饲料添加剂混加配制的上述各类预混剂;将蛋白酶、淀粉酶、脂肪酶、木聚糖酶按一定比例混合后生产的产品。

 

饲料和饲料加剂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门面及独立的仓储设施。从事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其仓储设施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其仓储设施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二、有懂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基本知识,及其使用、贮存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经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仓储保管、进货、核对、进出货记录等制度,并上墙张贴(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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