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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的通告

 发布者:吴德一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7日 作者:  来源:通江县畜牧食品局

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全县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全县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通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县畜牧食品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取地域、场合及周边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畜产品饲养管理准则的环境条件要求。

四、凡在县境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应符合无公害畜产品饲养饲料准则,无公这在畜产品兽药使用准则的要求,必须经县城畜牧食品局主管部门审检测合格,登记备案后,实行准入制。

五、自产青绿饲料及饲料用粮食应符合无公害畜产品饲养饲料准则的要求,在全县禁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和单一化肥。

六、凡用于生产的种畜必须由县畜牧食品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鉴定、统一组织供应。

七、对猪、牛、羊实行强制性免疫接种,强化产地、屠宰和运输检疫工作,完善疫病监测体系,确保畜产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生产标准。

八、对猪、牛、羊疾病进行预防和治疗时,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目录所列药品,严格遵守停药期的要求。

九、畜产品的生产、加工必须严格执行无公害食品生产、加工标准。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人要按《四川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申报无公害畜产品标志,未取得无公害畜产品资格的不得以无公害畜产品名义销售。

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畜牧食品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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