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切实加强我县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的管理,确保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就我县兽药、饲料市场的管理及打假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通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凡在县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必须经县饲料工业办、饲料兽药监测所审查、检测合格,并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要求,方准予生产、经营、使用。
三、我县从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兽药、饲料准入登记备案制度,凡未取得准入登记证明(审查、抽检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经销代理商),一律不得在通江境内从事推广销售活动。
四、从事兽药、饲料经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饲料经营者技术考核合格证》,凡无证经营,按《兽药管理条例》五十六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取缔,并处罚款。
五、严禁经营、使用已公布废止、禁用或者限制添加的兽药及其制品,违者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查处。
六、严禁自制、调配、销售饲料添加剂原料和兽药制剂,违者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七、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及过期、失效产品,违者依照《饲料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开销毁,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八、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兽药、饲料产品的广告宣传(电视、标语、报纸、横幅、传单、车身等),并严禁虚假、不实宣传,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00三年元月二日
举报电话:08273102007 监督电话:082772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