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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

 发布者:吴德一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7日 作者:通江县饲草饲料工作站  来源:通江县畜牧食品局

 

 

一、基本原则

1、饲料标签标示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饲料标签必须真实并与产品的内在质量相一致。

3、饲料标签内容的表述应通俗易懂、科学、准备,并易于用户理解掌握。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更不得以欺骗性描述误导消费者。

二、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

1、饲料标签上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GB13078的规定。

2、饲料名称

2.1饲料产品应按GB/T10647中的有关定义,采用青明饲料真实属性的名称进行命名。

2.2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

2.3在使用商标名称或牌号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2.1规定的名称。

3、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3.1标签上应按表1规定项目列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3.2保证值必须符合产品生产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3.3各类产品其成分分析保证值的项目规定见表1。

4、原料组成

标明用来加工饲料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下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名称。

5、产品标准编号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6、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6.1对于添加有药物饲料添加的饲料产品,其标签上必须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字体醒目,标注在产品名称下方。

6.2标明所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

6.3标明饲料中药物的准确含量、配伍禁忌、停药期及其他注意事项。

7、使用说明

预混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或使用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8、净重(或净含量)

  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饲料在每个包装物中的净重;散装运输的饲料,标明每个运输单位的净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或吨(t)的表示。若内装物不以质量计量时,应标注“净含量”。

9、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如1998—08—01,表示1998年8月1日。

10、保质期

10.1用“保质量(   )个月(可若干天)”表示。

10.2注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11、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

11.1必须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者、分装者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11.2进口产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及与营业执照一致的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12、产品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实施生产放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产品,应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

13、其他

可以标注必要的其他内容、如有效期内的质量认证标志等。

三、基本要求

3.1饲料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

3.2散装产品的标签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3.3饲料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文字、符号、图形清晰醒目。

3.4标签印制的内容不得在流通过程中变得模糊不清,甚至脱落,必须保证用户在购买和使用时清晰易辨。

3.5饲料标签上出现的符号、代号、术语等应符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6饲料标签上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

3.7饲料标签标注的计量单位,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3.8一个饲料标签只标示一个饲料产品,不可以一个标签上同时标出数个饲料产品。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

序号

产品类别

保证值项目

备注

1

蛋白质饲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水分(动物蛋白质饲料增加钙、总磷、食盐)氨基酸

 

2

配合饲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氨基酸

 

3

浓缩饲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氨基酸、主要微量元素和维生素

 

4

精料补充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氨基酸、主要微量元素和维生素

 

5

复合预混料

微量元素及维生素和其他有效成分含量;载体和稀释剂名称:水分

 

6

微量元素预混料

微量元素有效成份含量:载体和稀释剂名称:水分

 

7

维生素预混料

维生素有效成分含量:载体和稀释剂名称:水分

 

8

矿物质饲料

主要成分含量、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含量:水分、粒度

若无粒度,水分要求时,此二项可以不列

9

营养性添加剂

有效成分含量

 

10

非营养性添加剂

有效成分含量

不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

11

其他

标明能说明产品内在质量的项目

 

注:序号1、2、3、4保证值项目中氨基酸的具体种类和保证值的标注出企业根据产品的特性自定。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

 

一、有关标识

1、兽用标识   所有兽药(包括蚕用、水产用、蜂用等)必须标识汉字“兽用”,其字体应与兽药通用名相仿。

2、外用药标识  所有外用兽药(包括消毒防腐剂、杀 剂等)必须标识“外用药”,字体应与兽药通用名相仿。

3、专利标识   已获专利的,可标识专利标记、专利号、专利许可种类,其字体不得大于兽药通用名。

4、兽药GMP标识  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可在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标识“兽药GMP验收通过企业”或“兽药GMP验收通过车间”字样,并标注合格证证号,其字体不得大于兽药通用名。

二、兽药通用名

1、兽药通用名

兽药通用名必须采用法定兽药质标准(兽药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名称,剂型名称应与现行《兽药典》一致。

2、商品名

系指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某一兽药产品的专有商品名称,其命名原则按照《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8]3号)执行。商品名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一个产品仅准予使用一个商品名,不得同时使用两个以上商品名。

三、性状

性状是记载兽药产品的色泽和外表的感观描述,所有产品性状的描述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兽药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药理作用

包括药效学和药动学等。

药效学:包括药理作用和主要作用机制。

药动学:包括吸收、分布、蛋白质结合率、代谢、作用开始时间、血药峰值、达峰时间、峰值持续时间、时效、T1/2(半衰期)及排泄(包括透析时的排泄概况)等。重点写血药浓度变化、峰浓度、峰时及有效浓度维持时间。如有药动学参数资料,可列出靶动物的消除半衰期(T1/2)、表观分布容积(Vd)、生物利用度(F)等。

药物相互作用:列出具有兽医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包括药剂学、药效学和药动学方面的药物相互作用。应以相互作用的重要性依次排列(1)、(2)、(3)。

注:目前本项目尚不明确的,可暂不标注。

五、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

依照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或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书写,不得擅自扩大应用范围。含有同一有效成份的地方兽药标准产品,以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有关内容为准,编制时要注意其疾病、病理学、症状的文字规范化,并注意氏分治疗××疾病、缓解××疾病或作为××疾病的辅助治疗的不同。

注:对于症状的描述必须与病因学(纯中药制剂产品除外)结合进行,不得将疾病临床症状作为唯一表述方式。

六、用法与用量

必须依照法定兽药质量标准编写,含有同一有效成份的地方兽学标准产品,以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有关内容为准,须明确、详细地列出该药的给药方法及给药剂理。

常用给药方法:方法排序为:内服、混饲、混饮、皮下注射、肌肉注射、静脉滴注、外用、喷雾吸入等。

动物排列顺序为:马、牛、羊、猪、犬、猫、兔、禽(鸡、鸭、鹅等)、野生动物、水生动物、蚕、蜂等。

幼畜表述方式:驹、犊、羔羊、仔猪、雏鸡(鸭、鹅等)。

用药剂量:应准确地列出用药的剂量、计量方法、用药次数以及疗程期限,并特别注意与制剂规格的关系。

用量在0.1g以上的,用“g”表示,用量在“g”表示,用量在“0.1g”以下的,用“mg”表示,溶液以“L”“ml”表示。同一品种项下,不宜出现两种计量单位。

按体重计算给药剂量时,以“××动物(或其他动物)每1kg体重××g(或mg)”表示。

通过混饲、混饮给药时,以“每1000kg饲料(或1L水)××g (或mg)表示”。必要时,用法与用量除单位含量外,还应使用“一次×片”;“一次×支”;“一日×次”等表示方式。

七、不良反应

系指靶动物在常规剂量下出现的与疗无关的副作用、毒性和过敏反应,可按其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如明确无影响,应注明“无”。

八、注意

系指使用该兽药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如影响兽药疗效的因素;需要慎用的情况;用药用于临床检验指标的影响等。

以1,2,3,——表示排列次序。内容及排列次序依此为:使用兽药前,需特殊处理的事项;禁忌症;禁用、慎用畜种;中毒与解救;使用者注意特殊处理的事项;外用杀虫剂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等。

九、停药期

以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停药期为准,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未规定的,食品动物的肉、脂肪和内脏执行28天停药期限;奶执行7天停药期限;蛋执行7天停药期;水产品执行500度日(水温×天数=500)停药期。

十、有效期

指该兽药被批准的使用期限,以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有郊期为准。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未规定的品种,企业可根据产品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临时有郊时期,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注:凡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未明确有郊期的,各生产企业应在2003年底前按照《兽药稳定性试验技术规范》完成有关试验,提出有效期申请,报省级兽药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一、规格

列出经批准生产的本产品的含量规格。制剂的含量规格是指每片(针剂为每支、预混剂为每个包装)含主药的量,液体制应明每支的容量

注:主要成分标注要求

1、          化学药品及抗生素制剂产品,必须档注所有有郊成份及含量。

2、          纯中兽药制剂产品,必须标成方中前五味(五味以下的全部标注)主要成份,含量表示方汪按照现行《兽药典》执行。

3、          中西复方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五味主药成份和西药成份、含量。

十二、包装

包装是指每个包装内所含产品的片数、支数、公斤数或包数、盒数等。

十三、贮藏

系指产品的保存条件(如温度、干湿、明暗),其表示方法按现行《兽药典》要求摘抄.对有特殊要求的,须在醒目位置上标明。

注:1、由于包装材料或尺寸的原因,致使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半不宜分别标识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可以将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进行合并,便项目及内容不得少于合并前的所有项目内容。

2、标签和说明书中同一项目的表述内容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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