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仲裁知识

 发布者:马勇  发布时间:2007年9月18日 作者:  来源:通江县农经站

    1.什么是仲裁?

  答:仲裁亦称"公断",由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对民事、经济、劳动等争议作出裁决,第三者可以是仲裁人,也可以是仲裁机构。从仲裁法角度来说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2.哪些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答:根据《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另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3.仲裁裁决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机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怎样订立仲裁协议?

  答: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其标准范本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5.《仲裁法》施行前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的精神,《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

  6、原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已撤销,应如何处理?

    答:原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已撤销,由原仲裁机构所在地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原仲裁机构所在地方依法不能组建或者可以组建但未组建仲裁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7.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

  答: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8.哪些仲裁协议无效?

  答:根据《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9.仲裁员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

  答: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主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10.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答:《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1.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是否影响仲裁协议?

  答:《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2.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3.仲裁申请人应递交什么材料?

  答:仲裁申请人应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案件有关材料。

  14.仲裁申请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答:《仲裁法》第23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载明: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5.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仲裁申请?

  答: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能否委托律师或代理人?

    答:能,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17.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怎么办?

  答: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但是,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18.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答: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19.怎样组成仲裁庭?

  答: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庭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0.仲裁员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回避?

  答:仲裁员在下列情况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也 有权对仲裁员的上述情况提供回避申请。

  21.如何提出回避申请?

  答: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形式一般是书面。 

  22. 开庭时一方当事人未能到庭怎么办?

  答: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3.和解后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答: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未撤回申请,可按仲裁程序继续审理;如已撤回申请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如果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与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并已生效的,按裁决书的裁决处理。

  24.调解书有何法律效力?

  答: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5.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答:如果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应继续审理并及时依法作出裁决。

  26、仲裁裁决怎样作出?

  答: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7. 仲裁裁决于何时生效?

  答: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8. 当事人应如何履行仲裁裁决?

  答: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执行。受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29 . 当事人应向那一个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答: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所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还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

  30. 当事人如何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答:当事人申请执行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2)裁决书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即确定义务人给付钱财或者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31.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有多长?

  答: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2 . 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答:根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办发[1996]22号文的精神,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因此,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33.我国仲裁裁决能否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答:《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自1987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一百二十多个缔约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

  34.仲裁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仲裁费用通常包括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仲裁员的报酬和支出以及办理仲裁案件所发生的其他合理的、实际的费用,诸如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而发生的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

  35.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答: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做出决定。实践中大致包括以下情况: 一、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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