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政策问答

 发布者:马勇  发布时间:2007年9月18日 作者:  来源:通江县农经站

    问: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问: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答: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问:对待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的农户,能否将其承包地收回?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撂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

    问: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的做法如何处理?

    答: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

    问: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树等遗留问题怎样解决?

    答: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却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

土地流转有哪些形式?有什么具体要求?

  根据政策规定,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的流转,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和入股等形式。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坚持三条原则:

  一是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流转,必须是承包农户完全自愿,不允许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或用行政手段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流转的期限、面积、条件、补偿办法等具体问题,要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二是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流转要经发包方同意。

  三是签订合同和备案的原则。土地流转,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通过签订合同,使双方建立起比较稳定的流转关系,明确双方之间及其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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