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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科普知识

 发布者:马勇  发布时间:2007年9月18日 作者:  来源:通江县林业局

  一、森林火灾有哪几类?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二十八条规定,森林火灾分为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大森林火灾共四种。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5亩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5亩以上不足150亩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50亩以上不足1500亩。

  (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500亩以上的。

  二、发现山火怎样报告?

  任何人发现山火,必须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121197220119)报告,或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三、违反《森林防火条例》有哪些处罚?

  (一)森林防火期,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擅自进入林区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设备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以消除的;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二)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三)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对以上听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可以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六)违反森林火源管理,应当给予拘留的,由森林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扑灭森林火灾有哪两种形式?

  一种是直接灭火方法(也称积极灭火法或进攻型灭火方法);另一种是间接灭火方法(也称建立防火线隔离法或以守为攻型灭火方法)。

    直接灭火方法是使用灭火机具直接与火交锋,使火停止燃烧。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弱庋、中度地表火(人能靠近灭火),不适合猛烈燃烧的大火或树冠火。直接灭火法采用的机具很多,可以使用机械扑火工具,也可以用化学灭火药剂、水、土。

    间接灭火法主要使建立防火隔离带,如开防火线、挖防火沟、以火攻火等。它主要适用于猛烈燃烧的地表火、树冠火和难灭的地下火。

  五、扑灭森林火灾有哪三个途径?

  一是散热降温,使燃烧可燃物的温度降到燃点以下而熄灭。主要采取冷水喷洒燃烧物质,吸收热量,降低温度,冷却降温到燃点以下而熄灭;用湿土覆盖燃烧物质,也可达到冷却降温的效果。

  二是隔离热源(火源),使燃烧的可燃物与未燃烧可燃物隔离,破坏火的传导作用,达到灭火目的。为了切断热源(火源),通常采用开防火线、防火沟,砌防火墙,设防火林带,喷洒化学灭火剂等方法,达到隔离热源(火源)的目的。

  三是断绝或减少森林燃烧所需要的氧气,使其窒息熄灭。主要采用扑火工具直接扑打灭火、用沙土覆盖灭火、用化学剂稀释燃烧所需要氧气灭火,就会使可燃物与空气形成短暂隔绝状态而窒息。这种方法仅适用于初发火灾,当火灾蔓延扩展后,需要隔绝的空间过大,投工多,效果差。

  六、《森林防火条例》何时颁布,主要内容是什么?

  1988116日国务院颁布。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 实行部门与单位领导负责制。

  七、什么叫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皈的灾害。

  八、不得动用哪些人员参加扑火?

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用残疾人员、孕妇、老人和儿童。参加。

  九、“三不打”、“六不烧”、“十不准”是指什么?

  三不打:在山高坡陡、地形复杂、风向多变的特殊条件下,夜间对火场原则上围而不打,应组织开设防火隔离带间接扑打;扑打火头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由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扑火队扑打;在复杂危险的条例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作战,应由精干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扑火队实施突击,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幼参加扑火。

  六不烧:未经县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不烧;领导不在现场和没有设专人负责不烧;没打好50米宽以上的防火线不烧;没有组织好扑火人员和准备好工具不烧;超过三级风以上的天气不烧;没通知毗邻单位不烧。

  十不准:在防火警戒期,不准带火种入山;不准在林内、林缘烧灰积肥;不准在林内烧窖灰和熏烤林副产品;不准小孩玩火;不准在林内吸烟;不准在林内林缘烧香、烧纸、放鞭炮;不准在林内取暖;不准在林内烧煮食物;不准在林内打火把;不准毁林开荒和毁林搞副业。

  十、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内容是什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具体要求:  

  一是乡(镇)级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

  二是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施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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