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年9月18日 作者:  来源: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巴中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情报告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诊疗、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快、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后,应立即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服务站或直接向县兽医防疫检疫站报告。乡、镇畜牧兽医服务站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出兽医技术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并报告县兽医防疫检疫站和县畜牧食品局。县兽医防疫检疫站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出具有防治禽流感专业知识的兽医2人以上到现场调查核实。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立即报告市畜牧食品局和县人民政府,确保2小时以内能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畜牧食品局和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经省畜牧食品局组织有关专家检测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后再按程序立即上报。对任何瞒报、漏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程序为:
  (一)县兽医防疫检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防治禽流感专业知识的兽医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禽流感临床诊断指标的,诊断为临床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对现场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由县兽医防检站实验室人员及时采集病料和血清送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进行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国家农业部公布。
  三、疫情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一级疫情:
  1、县内10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疫区病禽数在10万只以上;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二级疫情:
  1、在县内有3个疫点或两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乡镇发生疫情的,列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指挥系统
  通江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负责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畜牧食品局。
  发生疫情时,由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全县应急预案。发生一、二级疫情时立即报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全市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实施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并决策有关事项。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畜牧兽医部门:
  ①组织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②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③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④指导并参与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及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⑤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⑥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⑦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做好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的储备工作。
  ⑧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⑨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⑩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群中禽流感发生情况的监测工作,加强与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合作。
  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购买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消毒器械、疫禽扑杀所需的经费。
  4、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
  5、公安、交警、武警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交通部门:支持、协助搞好运输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对违法经营给予打击。
  8、林业部门:负责候鸟和野生禽类的监控、预警、报告和处置工作。
  9、经贸部门:负责规范禽类的屠宰、加工。
  10、监察部门:监督各乡、镇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疫情防控措施的规范落实。
  11、宣传新闻部门: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加强科学防疫宣传,科学、真实、客观、负责地报道疫情及其处置情况。
  五、疫情扑灭措施
  发现疫情,要按“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病禽和同群禽,并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流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地的养禽场(户)或屠宰、经营场所划为疫点;散养敞放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工(用)具、禽舍、场地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2、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可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3、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4、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进出。
  5、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6、对被污染物品、工(用)具、禽舍、场地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专家审验合格后,由县畜牧食品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县畜牧食品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项所列措施必须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预防控制措施
  (一)免疫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要实施积极的强制免疫政策。疫苗由上级畜牧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实行逐级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疫苗。对种禽场、蛋禽场、养殖密集区和高风险区域的禽类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对规模养禽场(大户)搞好计划免疫。
  (二)消毒
  加强预防性消毒,对禽类养殖场所、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场地、运输工具等实行定期消毒,规模养殖场和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饮水消毒,防止通过饮水传播疫情。
  (三)检疫
  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出县境禽类及其产品检疫。严格执行引种检疫申报制度,从县外引种,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逐级审批后,方能引种。
  (四)监测
  对种禽场、蛋禽场、养殖密集区和高风险区域的禽类,实施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七、保障措施
  ()物资保障
  建立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消毒药品库、防护用品及消毒器械库等。其中储备疫苗不少于10万毫升,消毒药5吨。
  ()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财政必须予以保障,并迅速到位,确保防控处置和工作需要。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县承担10%;强制免疫的疫苗经费由中央承担,劳务费由县财政解决。
  ()技术保障
  1、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料由县兽医防疫检疫站实验室人员采集并送省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禽流感诊断实验室进行检测。
  2、县兽医防疫检疫站负责全县禽流感的流行病学调查、初诊、监测、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各乡镇畜牧兽医服务站负责本辖区禽流感的监测、核实工作,协助兽医防疫检疫站搞好禽流感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四)人员保障
  1、县上设立禽流感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乡镇设立禽流感技术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现场调查核实工作。
  2、县、乡分别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县应急预备队由畜牧食品局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职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各乡亦镇应比照成立相应队伍。
  3、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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