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内发生的同时在国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我县内发生的同时,国内某1个省内有20个以上的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的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县内发生同时国内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家农业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内发生且同时国内有1个省的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我在县内发生且国内有1个省的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县内发生且同时在国内有1个省的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内发生且同时国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在我县内发生且国内有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国家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内发生且国内有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上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县内发生且在国内有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我县内发生且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内发生且国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在我县内发生且疫点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内发生且国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县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县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总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二)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在未发生疫情时,要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好预防和群防群控的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全民防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县和各乡镇的应急指挥部。
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县畜牧食品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畜牧食品、宣传、财政、公安、监察、卫生、发改委、科技、民政、劳动保障、交通、信息、商贸、工商、林业、新闻、武警等部门参与。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县畜牧食品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查处。
县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疫情监测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县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参与群防群控。
劳动保障局: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病扩散。
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地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食品局。负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食品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相关规章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 专家小组
县畜牧食品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小组,专家组的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各级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畜牧食品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3.2 预警
县畜牧食品局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各级动物防疫机构;
D、各乡镇畜牧兽医服务站;
E、各乡镇人民政府;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服务站或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乡镇畜牧兽医服务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查,并在1小时内及时按规定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员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告国家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畜牧兽医服务站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畜牧食品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乡两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畜牧兽医、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G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主管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小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对应急处理人员采取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防护措施。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市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或追记立功。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而损失牲畜或财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助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 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提供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保证防控工作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 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畜牧食品局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不断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县畜牧食品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定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