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司局文件
林资用字[1999]94号
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组织学习贯彻《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此《规定》很多内容与林业执法管理工作关系密切,为认真学习贯彻好《规定》有关林业条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要组织基层林政管理人员,特别是主管领导和承担行政执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规定》的有关条款,提高遵法守法意识,充分认识此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立案标准低、规定严厉,对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
二、要针对违反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查处林业行政案件以罚伐刑等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顿和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要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肃证件签发管理,严格案件审批和呈报程序,加强监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附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涉及林业案件的主要内容。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章)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中涉及林业案件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资源林政股2001年9月18日翻印)